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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55号

何如深、郭建森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如深,郭建森,何如深,郭建森,何如深,郭建森,何如深,郭建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55号申请执行人何如深,男,1984年9月27日生,汉族,柳州市人,住广西蒙山县。委托代理人余志亮,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东戈,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建森,男,194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何如深与郭建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建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建森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3126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水祥

审判员  严敬军

审判员  覃汉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 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