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453-1号
原告:浙江宏鑫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后洋模具城。
法定代表人:王文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乾,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至优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牟村村。
法定代表人:冯雅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鑫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至优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宏鑫重型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2277.50元,财产保全费1605元,合计3882.50元,由原告浙江宏鑫重型锻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王佳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