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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3执字第1056号

刘某申请执行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2-10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石某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3执字第105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石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石某房产、土地、车辆、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但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相关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宪 科

审判员 张   程

审判员 木沙热合曼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小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