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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141号

蒋谷华与阮仁嵘、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谷华,阮仁嵘,张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141号原告蒋谷华,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颜一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仁嵘,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琦,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蒋谷华与被告阮仁嵘、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新健

审 判 员  叶 岚

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