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141号原告蒋谷华,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颜一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仁嵘,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琦,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蒋谷华与被告阮仁嵘、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新健
审 判 员 叶 岚
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