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民三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冬生,男,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务工,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丁海,江西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中泰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阳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加林,江西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冬生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14)彭民一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冬生与被上诉人九江中泰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故上诉人刘冬生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九江中泰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冬生撤回对被上诉人九江中泰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冬生撤回对被上诉人九江中泰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冬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薇
审判员 江龙浔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毛江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