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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481号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贺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4-26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贺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481号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唐辉,公司董事长。被告陈贺土,男,1956年4月10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

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贺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以被告已将本息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陈贺土承担。

审 判 长  李祖坚

人民陪审员  朱文彪

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0一六年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庆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