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152-1号原告石朝梅,女,生于1945年6月22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昱,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娜,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鸣青,女,生于1962年6月3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陈红艳,女,生于1994年9月12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陈英伟,男,生于2006年1月19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朝梅诉被告张鸣青、陈红艳、陈英伟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朝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红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营业室的存款50万元(户名为陈红艳、卡号为62×××78),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石朝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红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营业室的存款50万元(户名为陈红艳、卡号为62×××78),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大云
审判员 向廷军
审判员 覃山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若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