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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22-1号

[2016]鄂0691民初22-1号某某金属公司与某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金属公司,某某建筑公司,李某某,许某某,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22-1号原告某某金属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被告某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许某某。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金属公司与被告某某建筑公司、李某某、许某某、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金属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某建筑公司、李某某、许某某、曾某某204379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金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人明某、程某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60号领秀花园1幢2单元2层3室房屋和担保人叶某、王某共同共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60号领秀花园1幢2单元2层1室房屋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某某建筑公司、李某某、许某某、曾某某204379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明某、程某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60号领秀花园1幢2单元2层3室房屋和担保人叶某、王某共同共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60号领秀花园1幢2单元2层1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波

审 判 员  周建军

代理

审判员  陈爱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