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52号
原告:周毫元,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斯爱华,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原告周毫元诉被告斯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栋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本件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金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