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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财保4号

徐中元与周#U4dae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中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财保4号申请人徐中元,男,生于1957年9月2日,住湖北省潜江市。被申请人周?,男,生于1989年11月19日,住湖北省潜江市。

申请人徐中元因与被申请人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周?驾驶的肇事的鄂N×××××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1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徐中元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中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周?驾驶的肇事的鄂N×××××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1辆予以扣押。该车辆在扣押期间,不得抵押、转让、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亚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 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