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3037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号赣州商会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丹,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付少天,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虹,男,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交清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明炯
审判员 刘芳梅
审判员 李 恒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兆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