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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6065号

陕西建福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2-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建福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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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6065号原告陕西建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永乐路15号西北商务中心综合楼2幢12003室。法定代表人杨建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0号。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开江,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段58号人才中心集体户。委托代理人王超,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含阳县人,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含阳县马家庄乡西中雷村东巷10号。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原告陕西建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受总部统一管理,且其公司总部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故应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双方可约定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本案中,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其与原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由甲方即被告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以及经常营业地均在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0号。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成根平

代理

审判员  岳 鹏

人民陪审员  姬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贺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