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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685号之一

崔妍玮、吴昊与徐礼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妍玮;吴昊;徐礼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685号之一原告崔妍玮,女,1984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原告吴昊,男,198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娄辉,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礼渊,男,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本院受理原告崔妍玮、吴昊诉被告徐礼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需要公告送达,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崔妍玮、吴昊诉被告徐礼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周 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