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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衢知初字第00250号

完美有限公司、姜亮亮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姜亮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执4号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亮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衢知初字第0025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姜亮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亮亮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亮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姜亮亮(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8#钞的存款人民币413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发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树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