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财保25号
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江北路。
负责人:蔡海宇。
被
申请人:周巨伟。
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为与被申请人周巨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巨伟与案外人蒋德媚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嘉鸿花园9幢1202室(所有权证号:569648)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该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巨伟与案外人蒋德媚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嘉鸿花园9幢1202室(所有权证号:569648)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林汉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章林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