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294号罪犯刘涛,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大专文化,现在天津市津西监狱服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青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涛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止。
被告人刘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一中刑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6月20日至2016年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发
审 判 员 张建辉
代理
审判员 祁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