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91财保1号之三

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会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会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刘吉民,侯文芹,刘君,赵月明,刘斌,任娅娟,淄博天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昌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会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刘吉民,侯文芹,刘君,赵月明,刘斌,任娅娟,淄博天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昌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财保1号之三

申请人: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淄博会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刘吉民,男,汉族,现住张店区。

被

申请人:侯文芹,女,汉族,现住张店区。

被

申请人:刘君,女,汉族,现住张店区。

被

申请人:赵月明,男,汉族,现住张店区。

被

申请人:刘斌,男,汉族,现住张店区。

被

申请人:任娅娟,女,汉族,现住张店区。

被

申请人:淄博天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

申请人:山东昌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申请人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任娅娟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x号x号楼x户,房产证号为市xx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任娅娟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x号x号楼x户,房产证号为市xx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