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男。1994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3年;1998年2月被强制戒毒3个月;同年5月再次被强制戒毒3个月;1999年11月被强制戒毒3个月;2000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3年;2008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2年;2011年3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390元;2015��1月,因吸食毒品被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社区戒毒3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雅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涂某在玉门市老市区北坪八村丁字路口处,以200元的价格向玉门市吸毒人员殷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疑似毒品2包。经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查获的2包毒品净重0.2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支���上述指控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毒品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请予判处。
被告人涂某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涂某在玉门市老市区北坪八村丁字路口处,以200元的价格向玉门市吸毒人员殷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殷某身上查获用彩票打印纸包装疑似毒品2包。经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查获的2包毒品净重0.2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发案、立案及侦查的情况;2、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查获的毒品种类及重量;3、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涂某的尿样检测呈阴性,吸毒人员殷某的尿样检测呈阳性;4、证人殷某的证言证实查获的毒品系涂某向其贩卖的,证人于某、王某等人的证言,与证人的通话记录间接证实被告人涂某有贩卖毒品行为。5、扣押物品清单及毒品照片证实查获的毒品及其他物证情况;6、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涂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在法庭上分��作了宣读、出示,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不持异议。故控方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涂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二、作案工具白色”OPPO”牌手机一部、毒资200元及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移送的涂某随身现金525元冲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向军
审判员 李树伟
审判员 李文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