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终字第0109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成,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王浩,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利军,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上诉人刘成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审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组成由
审判员刘富宇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栾雪、李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刘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上诉人刘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富宇
审判员 栾 雪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