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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终字第01097号

刘成与王利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成,王利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终字第0109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成,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王浩,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利军,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上诉人刘成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审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组成由

审判员刘富宇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栾雪、李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刘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上诉人刘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富宇

审判员  栾 雪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