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2283号
原告:高良宏,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高小宝,男,职工,住歙县。
被告:陈杰,女,汉族,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刘微,男,汉族,软件工程师,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负责人:管有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良宏与被告陈杰、刘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黄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汪红升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良宏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小宝,被告陈杰、刘微、人寿财险黄山市中心支公司的特别委托代理人洪伟��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良宏诉称:2015年7月20日l5时52分许,陈杰驾驶皖JYU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城东开发区财富广场小区右转弯变车道时,与同方向高良宏驾驶皖JQ21**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撞,造成高良宏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高良宏受伤后被送往歙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为左胸外伤伴多发肋骨骨折,住院13天,共花药费5701.18元,陈杰支付1000元,其余医疗费高良宏自付。高良宏的伤情经安徽诚安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休息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高良宏虽已60余岁,但身体健康,交通事故发生前在歙县开发区东仁塑胶有限公司上班。陈杰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为刘微,该车辆在人寿财险黄山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高良宏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1、被告陈杰、刘微共同赔偿原告高良宏各项经济损失费27042.78元【医疗费5701.18元(其中被告支付1000元)、误工费12721元(120天x106元/天)、护理费6261.6元(60天xl04.36元)、营养费1200元(60天x20元/天)、伙食补助费260元(13天x20元/天)、鉴定费600元、交通费3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陈杰辩称:对事故发生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陈杰支付了1000元医药费,要求返还。肇事车辆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诉讼费及鉴定费由法院判决。刘微辩称:同意陈杰的答辩意见。人寿财险黄山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于高良宏诉请��项目和标准,部分赔偿项目标准过高,医疗费应当为5600.18元。高良宏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公司上班,误工费不应支持,护理费计算应当要区分住院和非住院,家庭护理按每天50元计算为宜;鉴定费没有发票,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交通费由法院酌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0日l5时52分,陈杰驾驶皖JYU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城东开发区财富广场小区东门口右转弯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高良宏驾驶皖JQ21**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刮,造成高良宏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歙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良宏无责任。事故当天,高良宏被送往歙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2015年8月15日,高良宏到歙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3天,共花去医疗费5600.18元,其中陈杰支付1000元。2015年11月12日,高良宏的伤情经安徽诚安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休息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另查,陈杰驾驶的皖JYU1**小型普通客车实际车主为刘微,该车辆已在人寿财险黄山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陈杰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良宏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杰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陈杰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人寿财险黄山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故应由人寿财险黄山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中予以赔偿。高良宏提出其在歙县开发区东仁塑胶有限公司上班,因高良宏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可,但考虑到高良宏的实际情况,其误工损失应按农林牧渔业标准每天74.48元计算为宜。高良宏住院期间护理费应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日工资104.36元计算,出院后护理费按农林牧渔业标准每天74.48元计算。高良宏提供的鉴定费发票系黄山市屯溪人民医院的门诊收据,并非安徽诚安司法鉴定所开具的发票,对此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确认高良宏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5600.18元、误工费8937.60元(120天x74.48元/天)、护理费4857.24元(13天xl04.36元/天+47天x74.48元/天)、营养费1200元(60天x20元/天)、伙食补助费260元(13天x20元/天)、交通费200元,合计21055.02元。陈杰垫付的医疗费1000元,高良宏应予返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高良宏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1055.02元;
二、原告高良宏在收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的赔偿款时返还被告陈杰垫付的医疗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高良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被告陈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红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