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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500号

高XX与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1-0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高XX,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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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500号原告高XX。被告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

原告高XX诉被告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电话无法联系上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法院。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丽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