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81号
原告:黄丽,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刘广飞,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黄丽诉被告刘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审判员 李悦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