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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81号

黄丽诉刘广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丽,刘广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81号

原告:黄丽,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刘广飞,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黄丽诉被告刘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审判员  李悦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