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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执字第00350-4、351-4号

张航、河北燕港(集团)富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航,河北燕港(集团)富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00350-4、351-4号申请执行人张航,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河北燕港(集团)富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育才街九派大厦九层,组织机构代码67320396-1。法定代表人魏翰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航与被执行人河北燕港(集团)富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两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六终字第00376、00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航与被执行人河北燕港(集团)富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以被执行人河北燕港(集团)富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石家庄高新区荣御府小区C4区车位12个(分别为C-4-067、C-4-068、C-4-069、C-4-071、C-4-073、C-4-074、C-4-076、C-4-077、C-4-078、C-4-079、C-4-097、C-4-098)抵偿双方本案的债权债务。经审查,双方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河北燕港(集团)富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石家庄高新区荣御府小区C4区车位12个(分别为C-4-067、C-4-068、C-4-069、C-4-071、C-4-073、C-4-074、C-4-076、C-4-077、C-4-078、C-4-079、C-4-097、C-4-098),交付申请执行人张航,抵偿被执行人河北燕港(集团)富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张航所负的我院作出的(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债务。上述12个车位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本案双方当事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张航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鹏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郄丽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