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周良辉,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钟春梅,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良辉诉被告钟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良辉负担。
审判员 蔡贺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兰凌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