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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2091号

周良辉与钟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良辉,钟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周良辉,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钟春梅,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良辉诉被告钟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良辉负担。

审判员  蔡贺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兰凌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