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财保3号
申请人:周兴平,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
被
申请人:李本德,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
申请人周兴平与被申请人李本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兴平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本德价值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兴平的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本德价值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