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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36号

高玉曾与慧亚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4-26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曾,慧亚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6号原告,高玉曾,男,汉族,1989年9月27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毛田村小唐玩5号。被告慧亚楠,男,成年,住址宛城区。本院在审高玉增诉慧亚楠小额诉讼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良中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