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6号原告,高玉曾,男,汉族,1989年9月27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毛田村小唐玩5号。被告慧亚楠,男,成年,住址宛城区。本院在审高玉增诉慧亚楠小额诉讼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良中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