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0485号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对原告施天亮与被告施再添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1048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施再添的公民身份号码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本院(2015)晋民初字第104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五、六行中“被告施再添,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1020285013”补正为“被告施再添,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102025013”。
代理
审判员 黄小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东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