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34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善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官窑汀圃开发区,代码L16901420。
负责人:梁志华。
被告:郭揆华,男,汉族,1990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善机械厂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善机械厂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善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071.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 晖二○
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志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