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757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娟,女。被执行人赵志才,男。申请执行人王长娟与被执行人赵志才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长娟损失3125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等费用50元、其他费用80元、执行费50元)。2016年1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赵志才银行账户存款3305元。2016年1月1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长娟3305元。申请执行人王长娟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红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弘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