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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245执4-1号

朱晓玲、潘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晓玲,潘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245执4-1号申请执行人朱晓玲,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被执行人潘宇,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神县人民法院(2015)青神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潘宇之妻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宋云周之妻郭燕君在中国工商银行青神支行的存款(帐号为62×××88),金额以3075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严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