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296号罪犯马正清,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初中肄业文化,现在天津市津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正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
被告人马正清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二中刑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正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正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二次。
本院认为,罪犯马正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正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至2016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八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发
审 判 员 张建辉
代理
审判员 祁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