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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2343号

董某某与李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1-23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2343号

原告:董某某,1981年7月6日出生,河北省人,现住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洪志。

被告:李某某,1979年8月24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郑宪明,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回原告人民币25元。

审判员 查 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海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