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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981-2号

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晓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98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晓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981-2号

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周凤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渐佳,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燕婷,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徐晓瑜,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晓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晓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杏仪

代理

审判员  胡剑敏

代理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