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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4854-2号

毛开宇与王蓁、衣志新、杨小岳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开宇,王蓁,衣志新,杨小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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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854-2号原告毛开宇,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蓁,女,196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衣志新,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小岳,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开宇诉被告王蓁、衣志新、杨小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毛开宇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天民初字第04854-1号民事裁定,并依法冻结被告王蓁、杨小岳相应的财产��现原告毛开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杨小岳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毛开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小岳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羊宝林

人民陪审员  谭慧敏

人民陪审员  刘树谦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董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