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854-2号原告毛开宇,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蓁,女,196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衣志新,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小岳,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开宇诉被告王蓁、衣志新、杨小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毛开宇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天民初字第04854-1号民事裁定,并依法冻结被告王蓁、杨小岳相应的财产��现原告毛开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杨小岳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毛开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小岳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羊宝林
人民陪审员 谭慧敏
人民陪审员 刘树谦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董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