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41号
原告:汪占东,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邱峰,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毛城子镇。
被告:吉林捷远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开运小区913栋106室。本院在审理汪占东与被告邱峰、吉林捷远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占东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占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占东负担。
审 判 长 刘卫国
代理
审判员 刘丽娟
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昊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