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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341号

汪占东与邱峰、吉林捷远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汪占东,邱峰,吉林捷远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41号

原告:汪占东,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邱峰,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毛城子镇。

被告:吉林捷远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开运小区913栋106室。本院在审理汪占东与被告邱峰、吉林捷远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占东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占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占东负担。

审 判 长  刘卫国

代理

审判员  刘丽娟

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昊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