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1857525-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负责人蔡东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沈国平,男,1960年5月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陈炳仙,女,195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常熟市福地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35566-8,住所地常熟市支塘街道西门村。法定代表人邵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沈国平、陈炳仙、常熟市福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国平、陈炳仙、常熟市福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国平、陈炳仙、常熟市福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81661.86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韦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