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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152号

15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沈国平、陈炳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沈国平,陈炳仙,常熟市福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1857525-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负责人蔡东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沈国平,男,1960年5月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陈炳仙,女,195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常熟市福地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35566-8,住所地常熟市支塘街道西门村。法定代表人邵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沈国平、陈炳仙、常熟市福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国平、陈炳仙、常熟市福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国平、陈炳仙、常熟市福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81661.86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韦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