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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行审1号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与罗红社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罗红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关南街。法定代表人闫科文,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红刚,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监察队干部。委托代理人苏高峰,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监察队干部。被申请人罗红社,男,汉族。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局宝市国土陈监字(2015)第6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提交了据以申请执行的相关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具有对本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经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调查,被申请人罗红社未经国家法定机关批准和未办理合法有效用地手续,私自于2015年4月占用陈仓区虢镇东关街道办事处洪源村村集体土地建苗木看护房,共占地66.15平方米(0.1亩),现已建成。经查阅《虢镇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地为基本农田。以上事实已经构成非法占地事实,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作出的宝市国土陈监字(2015)第6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客观真实,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基本合法,且执法过程中无明显违法或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应准予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和申请复议,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作出的宝市国土陈监字(2015)第6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对被申请人罗红社非法占地66.1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罚款992元的行政处罚。

审判长  邓惠歌

审判员  赵东晓

审判员  景兰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