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493号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车陂第十五股份合作经济社与广州市友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车陂第十五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友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493号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车陂第十五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祠堂大街22号,组织机构代码X1855541—8。

法定代表人:王锦坤,正社长。

委托代理人:潘滔、雷艳萍,均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友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36号3A306B,组织机构代码74358578—3。

法定代表人:汤锦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晓春,系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车陂第十五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广州市友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车陂第十五股份合作经济社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车陂第十五股份合作经济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车陂第十五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第十五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负担。

审 判 长  龙 帅

人民陪审员  刘道桂

人民陪审员  罗卫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嘉杰区晓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