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执110号

冯东洋等7人与深圳市鸿达富佳电器维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东洋,深圳市鸿达富佳电器维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冯东洋等7人。被执行人深圳市鸿达富佳电器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胡平。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5】2315-2328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鸿达富佳电器维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鸿达富佳电器维修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冯东洋等7人工资共计217799.8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167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鸿达富佳电器维修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0966.88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武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