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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104号

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宏田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1-18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鞍山宏田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04号

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太白镇,机构代码56340324-1。

法定代表人:王运革,经理。

被告:马鞍山宏田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39666583-3。

法定代表人:丁国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宏田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志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玉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