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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635号

焦金库与赵京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焦金库,赵京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635号

原告:焦金库,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魏桥镇北赵庄村人,现住。

被告:赵京振,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现住。本院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受理了原告焦金库与被告赵京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亚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