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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00810-2号

申请人刘华与被执行人张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0810-2号申请执行人刘华,住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被执行人张玲,住安阳市北关区向阳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法执字第00810-2号裁定书,于2016年0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玲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