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刑初26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东波,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茂名市电白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诉刑诉[2015]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东波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东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郑东波伙同区锦波、张某(两人已判决)经密谋后,在茂名市茂南区站前五路唐华酒店门口,乘坐被害人吴某的出租车(粤K×××××)至电白区沙琅镇檀香酒店,在返回茂名途中,郑东波伙同区锦波、张某使用暴力威胁,抢走吴某现金人民币7900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东波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郑东波有持刀抢劫一次和认罪态度较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东波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东波对公诉机关之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郑东波伙同区锦波、张某(两人已判决)经密谋后,在茂名市茂南区站前五路唐华酒店门口,乘坐被害人吴某的出租车(粤K×××××)至电白区沙琅镇檀香酒店,在返回茂名途中,郑东波伙同区锦波、张某持刀威胁并使用暴力,抢走吴某现金人民币7900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2012年2月14日茂名市公安局对郑东波上网追逃,2015年12月13日在中上市东升镇广福路乐如居17栋503房将郑东波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受案立案破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资料、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区锦波的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郑东波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郑东波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东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抢劫现金人民币7900元及诺基亚手机1部,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公诉机关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东波在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之量刑建议与郑东波的罪责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东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 卫
人民陪审员 罗红霞
人民陪审员 陈广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龚衍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