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8206号原告DIANAUYTANLIMCO(中文名陈静婵),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菲律宾国籍。委托代理人林建兴、高梦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JUANTANLIMCO(中文名陈友元),男,1949年9月6日出生,菲律宾国籍。
原告DIANAUYTANLIMCO与被告JUANTANLIMCO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江玉华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刘宪昌、
人民陪审员罗世翊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DIANAUYTANLIMCO诉称,址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33、35号前座、后座全幢(原址门牌号为××全幢)住宅原系陈琼琳(英文名JUANBRAULIOYCASATANLIMCO)的遗产。陈琼琳与妻子郑荣锥(英文名MATILDEGO)先后于1951年3月7日及1974年1月29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去世。陈友义(英文名MATEOGOTANLIMCO)与被告JUANTANLIMCO系陈琼琳与郑荣锥的儿子。原告系陈友义与黄桂华(英文名ASUNCIONUYTANLIMCO)的女儿,陈友义于2014年3月11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去世,原告系陈琼琳的合法继承人。被告隐瞒原告父亲陈友义,擅自通过办理虚假继承公证等手段,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办上述遗产的侨房退还继承登记手续,并于2013年8月22日取得《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继承权。现请求判令:确认原告系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33、35号前座、后座住宅共同共有人之一。现查明,被告JUANTANLIMCO已于2014年5月4日死亡。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DIANAUYTANLIMCO于2015年11月24日提起本案诉讼,但其所起诉的被告JUANTANLIMCO已于2014年5月4日死亡,故原告DIANAUYTANLIMCO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DIANAUYTANLIMCO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玉华
代理
审判员 刘宪昌
人民陪审员 罗世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宇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