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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3591号

翁艳蕾与昆明贡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云南易门丛山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翁艳蕾,昆明贡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云南易门丛山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591号

原告:翁艳蕾,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昆明贡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999号阳光大厦A幢902号。

法定代表人:徐涛。

被告:云南易门丛山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镇东和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艳蕾诉被告昆明贡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云南易门丛山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翁艳蕾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翁艳蕾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艳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965元,减半收取982.5元,由原告翁艳蕾负担。

审 判 长  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

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