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591号
原告:翁艳蕾,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昆明贡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999号阳光大厦A幢902号。
法定代表人:徐涛。
被告:云南易门丛山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镇东和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艳蕾诉被告昆明贡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云南易门丛山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翁艳蕾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翁艳蕾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艳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965元,减半收取982.5元,由原告翁艳蕾负担。
审 判 长 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
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