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693号原告邸雪莹,女,汉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关萍,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香,女,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邸雪莹诉被告刘金香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邸雪莹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雪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金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卫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