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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3693号

邸雪莹与刘金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邸雪莹,刘金香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693号原告邸雪莹,女,汉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关萍,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香,女,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邸雪莹诉被告刘金香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邸雪莹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雪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金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卫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