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4766号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房新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房新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立案审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金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卫卫 来源:百度搜索“”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房新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4766号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房新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房新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立案审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金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卫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