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3846号原告泉州宗大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金浦工业区东路5号第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7960995-1。法定代表人陈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文疆,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嘉文,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若炫密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奉粮路1188号1幢1号车间,组织机构代码06251602-9。法定代表人陈爱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宗大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若炫密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泉州宗大模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若炫密胺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宗大模具有限公司以起诉后被告陆续付款、双方现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若炫密胺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宗大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泉州宗大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清波
代理
审判员 杨 扬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钢泉速 录 员 陈墨墨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