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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865-2号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蔡湖、李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蔡湖,李明,汪全利,李会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865-2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现代大厦8楼。负责人李长征,总经理。被告蔡湖,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明,女,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汪全利,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告李会群,女,1956年12月8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聊东商初字第186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双方已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汪全利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汪全利名下的位于柳园办事处利民西路威尼斯购物公园的房产(房产证号:聊房权证柳字第××号)的查封。

审判员 张 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记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