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5145号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西路19号万通新城2号楼。负责人柏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娜,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俊芳,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李俊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立案审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金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卫卫 来自: